前言
本欧洲标准由技术委员会制订CEN/TC 158,头部防护,该委员会秘书处由BSI主持。
本欧洲标准应当最迟在1997年8月之前,以出版相同文本或签注方式,被赋予国家标准地位,与之冲突的国家标准应当最迟在1997年8月被撤销。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委托CEN制订,并支持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关于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见资料性附件ZA,其为本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CEN/CENELEC内部条例,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实施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介绍
头盔提供的保护取决于事故具体环境,佩戴头盔不能总是防止死亡或长期伤残的发生。
部分撞击能量被头盔吸收,因此减轻了头部承受的打击力量。头盔结构在吸收撞击能量之后可能遭受损坏,因此任何承受严重打击的头盔都需要更换,即使损坏不明显可见。
制订此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意识到头盔透气良好对于佩戴者感受的舒适度和干湿性是极其重要的。在制订标准之时,没有认可的测量头盔透气性能的方法。因此,没有介绍有关透气或热传递的要求。呼吁头盔制造商设计出能增加佩戴者头部上空气流的头盔。
骑自行车者佩戴的头盔和滑板和滚轮溜冰者佩戴的头盔配备了保持系统,以保持头盔戴在头上。然而,可能发生的风险是小孩子可能被头盔套牢,造成孩子窒息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小孩子应当使用防撞击头盔。(参见EN 1080)。
修正案A1前言
本欧洲标准(EN 1078:1997/A1:2005)由技术委员会制订CEN/TC 158,头部防护,该委员会秘书处由BSI主持。
本欧洲标准修正案EN 1078: 1997应当最迟在2006年6月以前,以出版相同文本或签注方式,被赋予国家标准地位,与之冲突的国家标准应当最迟在2006年6月被撤销。
根据CEN/CENELEC内部条例,以下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实施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 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苑、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目录
页
前言 2
介绍 2
1 范围 3
2 规范化参考 3
3 定义 3
4 要求 3
5 测试 5
6 标记 11
7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11
附件
A (资料性)人工老化的替代性程序 12
B (资料性)本欧洲标准论述重要要求的条款或欧盟指令的其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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